廠房加固設計使用年限(廠房加固設計檢測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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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設計使用年限
- 2、設計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 3、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怎樣確定
- 4、建筑結構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怎樣確定
- 5、建筑結構加固設計的使用年限探討?
- 6、工業廠房建筑使用年限 工業廠房土地使用年限
設計使用年限
設計使用年限為200年。
建筑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是第3.1.7條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
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節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找原因。
設計簡介
設計,是一個漢語詞語,指“把一種設想通過合理的規劃、周密的計劃、通過各種方式表達出來的過程”。人類通過勞動改造世界,創造文明,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而最基礎,最主要的創造活動是造物。設計便是造物活動所進行的預先計劃,可以把任何造物活動的計劃技術和計劃過程理解為設計。
設計,指設計師有目標有計劃的進行技術性的創作與創意活動。設計的任務不只是為生活和商業服務,同時也伴有藝術性的創作。根據工業設計師Victor Papanek的定義,設計(Design)是為構建有意義的秩序而付出的有意識的直覺上的努力。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設計
設計使用年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廠房加固設計使用年限:(1)臨時性結構廠房加固設計使用年限,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廠房加固設計使用年限,(2)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3)普通房屋和構筑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4)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設計使用年限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并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如果是有遭遇重大災害后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并做相應處理。
設計使用年限的定義廠房加固設計使用年限: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七 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怎樣確定
一、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規定,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分為四類:1、臨時性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2、易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3、普通建筑物和構筑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4、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二、根據 《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06)第3.1.7條的規定:3.1.7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2、一般情況下,宜按30年考慮;到期后,若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3、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的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但第一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由以上規定可以得出,一般建筑物在經過加固處理并驗收合格后,試用期可以增加30年。
建筑結構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怎樣確定
按照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的規定,結構加固設計使用年限1.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2.當結構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樹脂或者其他聚合物成分時,其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慮,當業主要求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為50年時,其所使用的膠和聚合物的粘結性能,應通過耐長期應力作用能力的檢驗,3.使用年限到期后,當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結構正常工作,扔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4.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慘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定,但第一次檢查時間不行遲于10年,5.當局部加固時,應考慮原有建筑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以上希望能幫助到您!
建筑結構加固設計的使用年限探討?
建筑結構加固設計廠房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探討
1概述
眾所周知,建筑結構的加固是一項牽涉面廣、受諸多因素制約、不定性多而繁雜的綜合工程。就已有建筑物而言,有建國前的老建筑,有建國后不同年代的建筑。由于不同時期設計的工程所采用的設計規范和計算方法不同,可靠度亦不同,如果考慮到不同時期施工質量的差異,則實際的可靠度差異更大。此外,已有建筑使用年限長短各異,其可靠度亦各不相同。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城鎮建筑工程大量興建,高樓林立,建筑業蓬勃發展。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迫切要求明確建筑結構的目標安全使用期即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以規范建筑市場以及建筑結臨時性結構為5年;易于替換的結構件為25年;普通房屋和構筑物為50年;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為100年。
明確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使用時期,在這一規定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 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同時,“統一標準” 還規定了設計基準期為50年。此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01)(以下簡稱“荷載規范”) 和各類結構設計規范均遵守“統一標準”,給出了各自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的規定.“統一標準“ 規定設計使用年限的做法在我國建筑結構設計史上是首次,這對規范建筑市場管理和建筑結構安全合理使用,以及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深遠影響。但對于建筑結構因各種原因加固后的下一目標使用的安全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方面還存在問題。為此,對于新建工程,現行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以下簡稱”統一標準“) 借鑒了《結構可靠度總原則(ISO2394:1998),用強制性條文規定了不同類型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如何確定,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明確規定。這是加固行業中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問題。
2討論
據有關部門初步統計, 我國已有建筑物總量(包括城鎮房屋建筑、工業建筑等) 已超過400億㎡, 且每年新增20億㎡以上的新建筑。據一些專家估計, 約有30%~50%的建筑物出現安全性失效或進入功能退化期。也有統計資料表明:約有25億㎡的建筑物急需進行鑒定與加固處理。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 都顯示出加固工程量的巨大。可是, 在當前加固工程如此繁重的情況下,不協調的是結構加固設計隊伍中, 經驗不足的設計人員占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失誤案例時有發生,對于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的重大問題更感迷惑,難以正確把握。建筑結構加固后的設計使用年限問題確實是當前加固行業中急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可喜的是,最近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13)》(以下簡稱”混凝土加固規范“) 第3.1.7條規定: 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業主與設計單位共同商定。
2)當結構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樹脂或其廠房加固設計使用年限他聚合物成分時,其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慮;當業主要求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為50年時,其所使用的膠和聚合物的粘結性能,應通過耐長期應力作用能力的檢檢驗。
3)使用年限到期后,當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
4)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 但第一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
5)當為局部加固時,應考慮原建筑物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
但是, 此規定似過于原則,尚未考慮到結構加固的多種復雜情況應如何區別對待的問題。
我們認為,下列幾點值得進一步探討:
1)被加固結構已服役年限問題。已有建筑物服役年限長短不同,其剩余可靠度亦各不同,加固時均按30年考慮,似過粗。
2)已有建筑物由于增層或改造所引起的加固與一般結構構件所需要的加固區別很大,前者應考慮新、老部分如何協調使用年限的問題; 而后者處理相對比較單一。
3)政府規劃部門或業主要求的加固后使用年限不足30年的應如何處理。
4)對于可變作用即樓面活荷載、風荷載和雪荷載標準的取值問題應予考慮。因”荷載規范“是按設計基準期50年考慮的,而加固結構應按加固后下一目標使用期(如30年) 取值,兩者顯而易見應是不同的.實際上,加固材料性能取值亦是不同的。
5)對于某些遭受偶然事件如爆炸、火災、撞擊等引起的搶險加固或一些危房已被判”死刑而緩期執行“的搶險加固或急需的臨時加固(我們曾負責處理過多起這方面工程)也應區別對待。
6)對某些經驗尚不足的加固技術,如使用膠粘劑或其他聚合物的情況,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耐老化等問題,是業主和設計者非常關心的現實問題, 加固后結構的性能是否能與原結構的性能相同,必須進一步研究。
3建議
我們認為,在確定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時,上述問題必須予以考慮,盡可能定得細一些,以便業主和設計者能正確掌握和處理。為此,可考慮分級處理: 即分為搶修加固、臨時加固、短期加固和長期加固四級,并相應規定其設計使用年限。
1.搶修加固
有的建筑由于種種原因已被鑒定為危險房屋(整體或局部),但又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即行拆除重建,即所謂”被判死緩“,也有某些建筑遭受爆炸、火災等偶然事件引起的局部破壞,則必須即行搶修加固。建議搶修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一般不應超過1年。這種情況加固后應經常檢 查(如三個月做 一次),以防再次發生險情。
2.臨時加固
為與”統一標準“相協調,對于一些臨時性結 構或已有建筑結構遭受火災、地震、爆炸 等損壞,業主要求應急加固,然后從長遠考慮后再進行處理時,可采取臨時加固。建議臨時加固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 并應加固后每年檢查一次;到期后,若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 則仍可適當延長其使用年限。
3.短期加固
短期加固一般適宜于已服役30年左右的建筑物需改變使用功能(包括增層、改造)引起的加固情況,或業主使用要求僅需此期限要考慮拆除翻建,以及城市規劃部門有要求的情況。
建議短期加固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25年。這與”統一標準“對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規定的25年也是相協調的。必須指出,短期加固設計時所取用的可變荷載值除應按現行”荷載規范“的規定采取外,還應按下一步目標使用期乘以小于1.0的折減系數予以折減。
4.長期加固
長期加固一般適宜于在役時間不長或服役不超過20年的建筑物因各種原因所需的加固。一般情況下其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為30~50年或更長。此外,在建工程所需的加固,應按新建工程即50年考慮。這時,加固設計應遵守”混凝土加固規范“的有關規定。
應該指出,對于一些紀念性建筑物和特別重要 的建筑結構, 以及業主認為其 建筑物極具保存價值,而加固費用也不成問題,則可商定一個超過50年的設計使用年限。這樣,加固設計時其可變荷載取值除應按”荷載規范“規定的取值外,應乘以大于1.0的荷載擴大系數,而材料強度值除應按有關規定取值外,應乘以小于1.0的折減系數予以折減。擴大系數和折減系數應根據商定的實際設計使用年限按”統一標準"有關規定的概率分布及相應的統計系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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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廠房建筑使用年限 工業廠房土地使用年限
對于很大一部分人來講,房子這類型重要的財產可不容一點馬虎,購房者是很容易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是永久的,那么工業廠房建筑使用年限?工業廠房土地使用年限?
對于很大一部分人來講,房子這類型重要的財產可不容一點馬虎,購房者是很容易混淆了 房屋產權 和土地使用權問題。房屋產權由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權的期限是 的,那么工業廠房建筑使用年限?工業廠房土地使用年限?
工業廠房建筑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工業用地 50年;
工業廠房的保修期一般可根據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或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筑 的 地基 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衛生間 、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 排水管 道、設備安裝和 裝修 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 竣工驗收 合格之日起計算。
工業廠房土地使用年限
一、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工業用地50年;
二、***早在1990年5月19日發布了第55號令,《條例》中規定: 綜合用地 的出讓高年限為五十年;您正準備購買的 房產 ,可能是房產 開發商 原先辦理的綜合用地,現其中的部分已開發了房,其使用年限為五十年低于出讓的高年限,因此是合法的。
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確定,是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及 補充協議 明確的,開發商應在 購房合同 中載明,國土使用證號和使用年限,因為將來您領到的 土地證 和開發商的土地證年限是一致的。
四、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 土地使用證 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 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以上就是工業廠房建筑使用年限?工業廠房土地使用年限的全部內容,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 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 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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