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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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以及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住建部于4月29日上午組織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宣貫培訓。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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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消防驗收規范
- 2、建設工程消防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宣貫
-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 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 5、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 6、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的
消防驗收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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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準備材料
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通道、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內部裝修;
11、建筑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文件和供貨證明。
建設工程消防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宣貫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頒布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第51號令)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消防審批流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地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住建部于4月29日上午組織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宣貫培訓。本次宣貫培訓通過網絡遠程視頻方式進行,作為本次宣貫培訓的省級分會場,市建設安質總站嚴格執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確保會議順利開展。市住建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沈浩,局消防處和市建設安質總站相關人員,紹興、舟山、臺州市住建局工程消防審驗分管領導和相關處室(中心、站)負責同志參加了本次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審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國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是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所實施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
具體監督審核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實施情況作出規定。第三條 凡從事建筑工程建設,消防設計、施工安裝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單位和個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建設、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責任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并填寫相應的《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興建。第五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其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他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
由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我國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其他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編制消防設計專篇,該專篇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說明和工程項目中涉及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內容的圖紙資料。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圖紙。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計責任制。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消防設計管理工作,檢查消防設計質量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技術負責人應當把消防設計納入工程設計審查范圍,凡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工程設計不應當簽發;設計單位應當組織工程設計人員學習、掌握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定期進行考核。第七條 施工安裝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第八條 凡含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九項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裝單位必須委托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工程消防驗收申請,送達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組織消防驗收。
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第十條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落實建筑消防設計的管理和值班人員,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修保養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安裝調試、檢測和維修保養必須選用已經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許可的單位。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和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積極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
建筑消防設施、防火材料等必須選用經國家產品質量認證、國家核發生產許可證或者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第三章 消防監督機構的責任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審核實行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及其所轄區(市、縣)兩級和地區(州、盟)及其所轄縣(市、旗)兩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分工審核制度。具體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省、自治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制定本地區有關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檢查本轄區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工作,參加、指導對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的消防監督審核。
跨省、跨地區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組織。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建筑防火設計、建筑消防設施設計分專業實行分工審核和技術總復核制度。
城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內部應當將消防設計審核管理權和消防驗收管理權分離。在實施消防驗收時,應當組織防火監督檢查、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滅火戰訓和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等部門的專為技術人員參加。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的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關于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和建筑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管理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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