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山西省綜改示范區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標準化工作綜合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主動促進促進省級專業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牽引“示范區”“排頭兵”“新高地”三大目標基于,只要能堅持世界眼光、國際水平、示范區優勢和產業特點,聚光發揮出來標準化在向前推進企業轉型升級、實現程序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引領性、基礎性和戰略性作用,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增強我區實際,制定并執行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區分于在示范區商事登記、依法納稅,本身相當于法律主體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第三條本辦法由示范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獎品資金由示范區
山西省綜改示范區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標準化工作綜合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主動促進促進省級專業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牽引“示范區”“排頭兵”“新高地”三大目標基于,只要能堅持世界眼光、國際水平、示范區優勢和產業特點,聚光發揮出來標準化在向前推進企業轉型升級、實現程序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引領性、基礎性和戰略性作用。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增強我區實際,制定并執行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區分于在示范區商事登記、依法納稅,本身相當于法律主體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由示范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獎品資金由示范區財政列支。
第二章標準化獎勵
第四條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只限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告)的主導起草單位,分別給了10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分別給了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被政府制定條例時采信或10家以內企業區分的社會團體先發布的團體標準,給予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將自有知識產權能量轉化為國家、行業、團體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答的好獎勵10萬元。
第五條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得到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承擔責任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受到8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承擔省級專業、省級標準化試點和示范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被評為首批國家、省部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稱號的單位,分別得到10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獲得首批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與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地市級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得到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對完成5A、4A、3A級標準化良好的道德行為榮譽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對同一個單位每年標準化獎勵資金總額不遠遠超過300萬元(制(修)訂國際標準除外)。
第三章申請條件程序
第十一條再申報標準化項目獎勵,應據“普惠類政策兌現清單”明文規定遞交可以證明資料,按照示范區“企業政策履行承諾服務”系統如何實施。
兌現政策聽從《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這些示范區相關規定執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充當標準化主管部門具體你們負責事項審核,確有要的,可組織專家或授權第三方接受評審。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條件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遠遠超過申報條件相關規定期限的;
(三)申請單位近三年內有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通過國家具體的規定認為)的;
(四)未知《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別的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三條先申請獎勵的標準化項目應在符合國家規定a選項條件之一:
(一)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內同類標準先進科學水平的;
(二)符合示范區的要注意產業發展方向,能夠提高可促進我區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
(三)標準中含有什么自主知識產權,能夠提高無法形成我區優勢產業和修為提升我區產業水平,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本身競爭力的;
(四)實現標準化項目的實施能管用想提高我區社會管理與服務水
平,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反展新優勢的;
(五)標準規范化項目的實施能給我區受到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十四條可以申請標準制(修)訂獎勵還應符合國家規定a選項要求:
(一)國際標準上年度經國際標準化組織正式審核批準查找,且條例有效。ISO、IEC、ITU標準中的PAS、TR不納入獎勵范圍;
(二)國家標準、相關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上年度經相應主管部門宣布審批公告,且現行規定最有效。行業標準和山西省地方標準應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需要備案;
(三)團體標準制定上年度經無關社會團體審批發布并具體實施,且現行比較有效。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加番公開;
(四)系列標準原則上按一個項目申請。當第一起草單位突然發生變化時,系列標準方可按多個項目先申請;
(五)標準的發布日期和率先實施日期分別為兩個年度的,以可以實行日期不一致。
第十五條幫助和鼓勵額外標準化項目獎勵資金的單位,將獎勵資金應用于今后標準化工作的推廣、實施和獎勵標準化工作中比較顯著成績的個人。
第四章標準化項目獎勵評審依據
第十六條制約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或是行業、地方標準管理機構等公告的計劃通知和發布的公告或標準宣布出版文本。
國際標準制(修)訂從屬地位、聯合單位,由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的證明材料判斷。
制(修)訂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主導單位為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的“前言”中駐地在示范區除了的首批國家科研院所~~,排序第一位的起草單位。組織單位為標準文本的“前言”中問起的其他單位。
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業需要的團體標準的認定依據是團體標準制(修)訂審批立項文件、發布公告在內自我發表聲明證明文件;標準開始紙張印刷文本;被各級政府咨詢政策文件中必須明確采用了該標準的或是內容或10家以上企業在產品說明書、標牌中上標的執行標準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自有知識產權被轉化為國家、行業、團體標準制定的認定依據是單位提供自有知識產權相關的文件證明(如專利證書)。
第十七條承擔部分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立或者機構的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承擔全部首批國家、省部級標準化試點和示范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部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的批準去確認文件或證書,在內專家組審查驗收結論。
第十九條完成任務國家、山西省企業標準領跑者的認定依據是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市州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先發布的文件或證書。
第二十條獲得省級專業、地市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部級標準化管理部門查找的表彰文件或證書。
第二十一條完成省級專業、省級標準化良好素質行為榮譽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縣市級標準化管理部門查找的表彰文件或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扶持政策的監督管理通過《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不能執行。
對甚至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將追回撥付的完全資金,在三年內繼續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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