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規范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停車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城市交通秩序,促進經濟發展。該規定明確了停車場的建設和運營主體,要求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建設,并確保停車場的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完善。規定了停車場的收費原則和價格管理,要求收費單位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收費。還規定了停車場的管理和監督職責,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巡查和監管,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規定了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包括車輛停放、進出通道、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加強北京市公共建筑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公安部、建設部發布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北京市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以下是該規定的幾個關鍵點:
適用范圍
該規定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這些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飯莊、電影院、旅館、外國人公寓、辦公樓、商店、醫院、展覽館、劇院、體育場(館)等。
建設要求
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標準》,并同時配套建設供本單位機動車和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停車場。停車場的建筑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25平方米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2平方米計算;車庫的建筑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40平方米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8平方米計算。
設計與驗收
停車場的設計需要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并應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車場建成后,須經市規劃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審查驗收合格方準使用。
特殊情況處理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標準》建設停車場的,經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規劃局批準,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建筑面積。但必須按少建的停車場面積,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交納停車場建設差額費。差額費上繳市財政,用于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與管理
停車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維修等原因需臨時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須事先報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況必須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的,須經市規劃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報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相應另建停車場。
違規處罰
未經批準不按規定或不按批準的設計建設停車場的,由市規劃局按違法建設處理。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車場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改正。
生效日期
該規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的概述,這些規定旨在規范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城市的交通安全和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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