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停車場設計規范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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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停車場設計規范2021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對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停車場專項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列入年度城建重點工程及維護改造建設計劃。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各類停車場需要具備的設施條件,制定各類停車場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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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停車場殘疾人車位比例2020
停車場不滿50個車位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的應當設置1個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50個以上車位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設置。
二、殘疾人停車免費條件
機動車政府定價公共停車場和臨時占道停車場無論是否設置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了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殘疾人本人駕駛機動車進入停車場停放,在出示機動車行駛證、本人合法機動車駕駛證、本人殘疾人證后,均免費停放6小時;6小時后繼續停放的,市轄三區(東區、西區、仁和區)、攀西科枝城、釩鈦新城按市發展改革委攀發改價格〔2019〕58號規定執行,米易縣、鹽邊縣按本縣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關于停車場建設相關的幾點政策知識
? ? ? ? 2019年12月12日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城市停車場建設是2020年的重點經濟工作。自己近期正好學習了停車場建設的相關政策文件,與大家分享幾個知識點.
? ? ? ? 首先,了解一下停車場的概念。根據《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的定義,“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地上、地下構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車位、通道和附屬設施組成。”根據停放對象可分為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根據形態可分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場。
? ? ? ? 其次,了解一下停車場建設相關文件。根據網上收集整理的資料顯示,國家最早印發關于停車場建設管理的文件是1988年由公安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共13條。適用于大中城市、重點旅游區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指出:①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②停車場的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③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必須同時配建或增建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規劃和建設居民住宅區,應根據需要配建相應的停車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停車場。?
? ? ? ?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機動車車輛的爆發式增長,停車難的問題引起國家高度重視。2015年,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多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放寬停車場項目的市場準入,鼓勵社會參與。在簡化審批程序、加強用地保障、加大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許多創新性辦法。
? ? ? ? 2015年12月,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社會資本方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對PPP方式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和社會投資者協商確定。”
? ? ? ? 2016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近期工作要點與任務分工》的通知,明確了任務要求和時間節點;2016年8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號),對合理配置停車設施,提高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出了要求。
? ? ? ? 2017年2月,***印發《“十三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明確提出“推進城市慢行交通設施和公共停車場建設。”
? ? ? ? 2019年6月,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停車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快推進停車產業化發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手續,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停車行業。”
? ? ? ? 如此密集的出臺停車場建設相關文件,充分說明了國家對這個領域的高度重視。可以判斷,2020年各地關于停車場建設項目在立項審批和融資發債方面,都會具有明顯的政策優勢,值得深挖市場價值和機遇。
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改善停車環境及道路交通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或者配套建設的,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占地設置的,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為本單位、本居住區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公共廣場、橋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圍內統一施劃的,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第四條 停車場設置、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方便群眾、規范使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財政、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稅務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對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保障對公共停車場的用地供給和資金投入。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 在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地鐵集中換乘區等區域,應當優先利用地下空間和立體空間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一條 停車場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列入年度城建重點工程及維護改造建設計劃。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管理部門,結合本市停車需求情況,制定停車場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適時進行調整。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各類停車場需要具備的設施條件,制定各類停車場管理規范。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六條 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車場達不到改變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標準的,應當采取補建、租賃等方式補足停車位。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查停車場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對不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和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八條 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變更設計圖紙,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改動后的停車位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第十九條 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置通風、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設置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為殘疾人設置無障礙專用停車位。第二十條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竣工規劃核實情況在兩個工作日內函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停車場未經竣工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對符合標注條件的配建停車場予以明確標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標注為停車場的范圍,不得登記為其他經營場所。
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了加強本市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城市停車管理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客運停車場所、道路貨物運輸場站及其配套停車場(設施)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其他相關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停車場設計規范2020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選址建設或與公共建筑配套建設,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單位、居住區等特定對象停放車輛的場所。
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開放式場地、人防工程、臨街建筑退線區域等設置的短期內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內,占用車行道施劃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是指在臨街建筑退線區域等施劃的短期內供社會公眾停放非機動車的停放點。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引導、社會共治、公眾參與的總體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提升城市停車管理的現代化水*,促進城市交通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停車場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成立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的市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車輛停放的管理、停車資源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指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停車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停車秩序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等相關工作。
市城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管理、維護等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專項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竣工核實等相關工作。
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許可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對口申報政策扶持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和收費政策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參與停車場規劃,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監督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相關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參與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工作。負責將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臨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施劃,停車場(庫)管理信息系統和停車服務與信息共享*臺建設運行等所需資金,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列入財政預算。根據相關規定保障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位,落實扶持政策。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停車場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市稅務、大數據、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教育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轄區內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七條 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差異化停車收費,發揮市場價格杠桿作用,遵循同一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體、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區段高于外圍區段、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車型的差異化停車收費標準。
東昌府區及市屬開發區內的收費辦法,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政、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他區域由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狀況,引導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為機動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第三條 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眾的原則,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路內停車位為補充的停車設施供給格局。第四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是停車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車場管理機構承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價格、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價格等部門,根據國家規范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停車場設置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本市停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要求,會同發展改革、市政、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等部門編制主城區停車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本區縣(自治縣)停車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科學評估、動態調整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第八條 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新建寫字樓、商鋪、公共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比例配建停車場。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車場。第九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停車場的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體系。
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
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對外開放并取得相應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設置簡易式、機械式停車設施可以按照機械式設備安裝管理。第十一條 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規范和標準,建設照明、通信、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范、無障礙設施、充電設施等停車場配套設施,并設置相應的標識和交通安全設施。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樞紐應當根據本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規劃,配套建設公共交通換乘停車場。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場建設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后30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用途。第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向市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一)經營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及附頁;
(三)停車場設施清單和交通組織圖,包括出入口、標志標線、停車泊位設置等內容;
(四)經營服務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運營維護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第十六條 路內停車位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不得影響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過街設施。下列城市道路設施范圍內不得設置路內停車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學校、醫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范圍內的路段;
(二)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者樹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撲救場地、消火栓周邊5米范圍內區域和盲人專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線及主、次干道之間的連接道;
(五)雙向通行低于6米、單向通行少于2個行車道的車行道;
(六)人行橫道線兩側5米范圍內區域;
(七)寬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站)門前、緊急避難場地出入口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圍內有停車場且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地段;
(十)影響橋梁、隧道等結構設施安全的區域;
(十一)各類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圍內;
(十二)其他不宜設置路內停車位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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